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,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,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,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、区域污染防治工作。
(三)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。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,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,督查、督办、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,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、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