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、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,拟订全省文化艺术、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指导、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;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。
(三)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,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,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。
(四)指导、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,指导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。
(五)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。